(2018)冀0691执字第19等
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保定市天鹅中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98443045U。
负责人:韩树强,理事长。
申请执行人:韩文静,女,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保定满城区中山东路3号楼2单元401室。身份证号:13062119660812752X。
申请执行人:颜雨田,男,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恒祥北大街金昌小区3栋1单元401号。身份证号:130604195602020056。
申请执行人:杨宣,男,195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恒祥南大街742号2单元401号,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源盛嘉禾A区31号1单元501室。身份证号:13060419511228001X。
申请执行人:张春旺,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马家园村南街67号3栋2单元202室,身份证号:130603196311230056.
被申请人:保定顺恒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华光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96572513D。
法定代表人:杨硕,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威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风能街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578238963F。
法定代表人:杜新会,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中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街6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601240771E。
法定代表人:杨树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韩文静、颜雨田、杨宣、张春旺等与被执行人保定顺恒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河北威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河北中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中被执行人因资金严重不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我院辖区范围内。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韩文静、颜雨田、杨宣、张春旺向本院书面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并申请破产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保定顺恒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河北威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河北中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查理。
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